當濫用者決定戒藥,便標記著他們計劃行動的開始,然而,做出改變的承諾並不代表改變的必然性。有決心卻沒有適當的改變方法,這樣的行動計劃自然經不起考驗,當事人可能很快便放棄,所以,我們必須協助他們選擇最恰當而有效的治療模式。當我們考慮與當事人一起策劃改變的行動方案,必須以他們治療康復的利益為著眼點,並配合他們個別的獨特需要,令當事人有信心和興趣繼續接受治療,才可望取得較持久的戒藥康復成效。以下列舉一些選擇治療模式時需注意的地方:
戒藥者與治療模式應如何配合?
戒藥者的需要各有不同,而現存的治療系統亦有不同的形式,兩者的配對必須仔細評估,同時需顧及戒藥者的安全及因接受治療而可能受到的侵擾。舉例來說,若濫用者在斷癮過程可能出現生命攸關的危急徵狀,擁有完備醫療照顧的治療機構是較必然的選擇。然而,並非所有濫用者都必然需要設備講究,管理嚴謹,要求嚴格的照顧。若濫用者個人的工作、學業或與家庭、社區的聯系仍能保持相當程度的功能,卻「被迫」接受嚴格的照顧模式,如長期隔離的治療,戒藥者是否願意完成整個療程,或會否因中途退出而不能保持操守,可能是一個疑問。因此,配對治療模式的基本原則是要切合戒藥者的需要,並確保個人安全與減少對個人的干擾。
因應戒藥者的個人條件、個別情況及他們對戒藥治療的意願,工作員可為他們作出不同治療模式的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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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藥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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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治
療
系
統
的
照
顧
及
監
管
程
度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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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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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猛烈的脫癮/中毒性徵狀
- 有較嚴重的身體或精神病徵狀
- 有危急的脫癮徵狀(如:抽筋、發羊吊、暴力或自殺行為)
- 失卻自我照顧能力
- 需24小時或全面而較深切的醫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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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為兼有其他病患濫用者而設的治療病房
- 著重醫療照顧
- 未必有專業輔導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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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深
切
醫
療
照
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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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猛烈的脫癮/中毒性徵狀
- 身體及精神狀態欠佳
- 曾接受第一、二層的照顧,而又未能停止濫用行為
- 自我控制能力較差;家居環境惡劣
- 沒有信心/能力在日常生活環境中戒藥
- 需要24小時或全面的照顧
- 願意參與較紀律化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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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宗教信仰/願意參與宗教活動
- 能接受住院期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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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自願戒毒中心及福音戒毒兩種
- 有醫療或轉介醫療
- 有規律及較紀律化的生活
- 有個人、小組及家庭治療
- 部分機構在離院後提供跟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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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住
院
治
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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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藥物有依賴性,有脫癮/中毒性徵狀及「心思思」的情況
- 仍保持若干程度的角色功能
- 需繼續上學/上班或承擔其他責任
- 願意參與個人及小組治療
- 有適合靜心休養的家居環境及親朋照顧與支援
- 有信心及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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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定期約見醫生/輔導人員以達致戒藥及康復的目的
- 提供醫療及精神科治療以助渡過斷癮期的不適
- 有需要時安排短期住院治療
- 大部分門診輔導中心,都提供個人、小組、家庭及預防再度濫用的輔導
- 物質誤用診所較著重醫療照顧,未必有輔導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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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門
診
治
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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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輕徵的脫癮徵狀
- 沒有藥物誘發的中毒徵狀 (如:幻覺、抑鬱)
- 需要繼續上學/上班或承擔其他責任
- 有自我照顧及自我控制能力
- 有較高的動機戒藥
- 願意參與個人及小組治療
- 有信心及能力在日常生活環境中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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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青年工作員或其他工作員協助戒藥者有計劃地逐步停止濫用行為(視乎工作員能力而定)
- 有些工作員會因應戒藥者需要而提供個人、小組及家庭輔導
- 由非戒藥康復的工作員協助戒藥者預防再度濫用及重過健康的生活(視乎工作員能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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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非
正
式
治
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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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員應擔當甚麼任務?
對於從未做過戒藥康復輔導服務的工作員來說,要徹底協助濫用者戒除藥癮並不容易。即使工作員已提升了他們的戒藥動機,亦恰當地為他們選取合適的治療模式,那只是成功的第一步,接著還有更重要的任務需要承擔。至於工作員應擔當甚麼任務,則視乎所選擇的治療模式的照顧與監管程度,及該模式是否有專業戒藥康復輔導員的配合而決定。
第一層 :非正式治療
在斷癮過程中要緊密監管當事人使用藥物的情況,要訂下協議在指定時限內逐步減少濫用的分量,並需每星期與當事人一起檢視戒藥的進展,直至完全停止濫用行為。如當事人多番破壞協議或未能自行斷癮,便需考慮轉介其他治療模式以協助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