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認為,由於香港的電力供應是一種公共服務,所以任何改變和發展,都應以公眾利益作為最優先考慮,而不是單純以商業或企業的角度去尋求最大利益。
因此,政府有責任確保任何電力提供者,都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包括在技術層面採用最環保的方法,以及按一些國際標準(例如:採用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GRI 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落實可持續發展的做法。
此外,電力的價格水平會直接影響到廣大市民,包括普羅市民及工商業。因此,長遠可透過開放市場,引入競爭。但這種競爭必須能讓市民有真正的選擇,而不是局限電力提供者在劃定的地域範圍內(例如將整個香港分為若干區域)提供專利的服務。
在利潤管制方面,政府應將其投資回報率的上限降低(可參考外國同類型公司的回報率),並引入可加可減機制,參考剔除非核心項目後的消費物價指數作為批准加價或減價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