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對保障版權持有人的權利是十分支持的。但文件中所列出的一些方案,可能會對社會福利機構(例如本服務處)的正常有效推行工作造成極大困擾。
例如第2.8段提到『或某社會福利機構把未經授權而錄製的新聞節目或紀錄片複製片段作培訓員工之用,均會觸犯刑事罪行。』對於性質為非牟利的社會福利機構作內部培訓的情況下,這項規定會顯得過份嚴謹。
香港的社會福利機構,一般的服務對象都是弱勢社群及值得同情的人士。有效推展社會福利服務,是促進大眾福祉的其中一種有效的方法。《版權條例》的執行,除了要保障版權持有人的權利外,亦應以能加強公眾利益為目的。
本處建議,當局應按「公平處理」的精神,對非牟利的社會福利機構在正常及必須的業務活動中,作出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