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速遞
23條與傳媒的轇轕
第17期 2003年8月
趁著行政長官宣布決定將二十三條條例草案押後恢復二讀,廣大市民更要乘勢多方面去了解這條「惡法」的內容,現時相信是較任何一個時候更有動力吧。
基本法二十三條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進行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和團體建立聯系。」
初期起草的二十三條並不那麼嚴苛,但經89年 六四事件後,中央政權恐香港成為顛覆基地,於90年4月人大會議上,大幅修改草案中的二十三條,並加上了更多的限制。
除法律界就條文內容對本港法治精神的衝激有極大的回響外,傳播媒體同樣感到莫大憂慮,究竟憂慮的是些甚麼?
條文概念模糊 恐成陷阱
「煽動叛亂」、「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竊取國家機密」等條文的概念模糊,定義廣泛,恐成為陷阱容易觸犯;尤其就一些敏感或具爭議性的事件,如:台灣及西藏的問題、法輪功、異見人士等的報道;又或要求懲治貪官、評論政府施政、揭發醜聞等,令 新聞從業員背負不必要的包袱;同時亦影響以不同媒體表達意見及想法的人士,如:電影工作者、作家、評論員、藝術工作者等,大大妨礙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 顯見意欲收緊法例,且擴大了操控的範疇。
「未授權取得資料」不等同「竊取」
公開未授權取得的資料會被入罪,即使披露是符合公眾利益。(7月5日已修訂為可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
新聞從業員一旦被起訴觸犯‘竊取未授權取得資料’便會處於困局;‘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從業員的專業操守,損害了便會嚴重影響記者的誠信及監察的身份。確保消息的真實性才是記者的莫大責任。
新聞界亦不能理解為何增加‘中央和特區間關係的資料’為受保護的資訊,就算一些敏感的事件諸如:兩地金融聯系、政府高官的優劣政績等資訊亦不應受保。
調查權力
條例賦予警方沒有法庭手令可入屋調查的權力,基於沒有第三者的客觀判斷,這對被懷疑觸犯條例的 傳媒機構或個別從業員有嚴重損害。(7月5日已作修訂,取消警方沒有法庭手令也可入屋調查的權力。)
剔除起訴時限
現時叛國罪需於3年內起訴,煽動叛亂罪則需於6個月內起訴。條例建議刪除起訴時限,這對傳媒機構及從業員起噤若寒蟬之效。
刑罰加重
條例建議加重刑罰。現時煽動叛亂初犯,刑期為2年,再犯者為3年,新例刑期最高為7年。公開未獲授權消息者,刑期由現時2年增至5年。增加刑罰的需要沒有說服力。

在一片反基本法23條的氣氛中,法律界及新聞界的代表紛紛陳述反對理據;媒體亦肩負 以公眾利益為己任,以不同渠道及形式就此條例提供理性的資訊、分析及觀點。
六月下旬的某一天,筆者驟然想到23條立法後,今後要寫一些類似曾寫過的那篇「撐」 港台《頭條新聞》(一個曾被某政協代表公開大罵的諷刺時事節目)的文章時,或許會落得一個煽動他人製造危害香港特區穩定的罪名,隨即意識警號亮起!縱使不是傳媒中人,但這條例於 我這個香港市民的一份子,也可以是很「埋身」的事情。
近者又莫如「沙士」事件,若期間23條已立法,相信新聞界在搜集及處理披露有關疫情之消息時,唯恐誤踏陷阱,必定有諸多牽制,那就真不敢想像我們廣大市民能獲得多少有關疫情 蔓延的消息,惶恐之心必定大增,疫情更難於控制。
現時,乘政府宣布將此條例草案押後恢復二讀,我們便應趁機會對條例增進了解,因為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支持反對立法的市民當中,未必都能掌握問題癥結,不排除只是人云亦云;既然 押後立法,我們就應要對自己負責任,多聽取不同意見,經過自己的分析與思考,知道自己反對的理據是甚麼,好好裝備自己。
城中某名嘴曾意氣地表示市民大眾不用完全明白條例,法律界都表示有問題,便應有問題,基於相信專業人士,市民大眾便要支持反對立法;我對這想法不敢苟同。專業意見確實值得 參考,但總覺得對任何事情自己總要有一些起碼的掌握,然後才決定支持或反對,這樣對事件或自己才較為公平,才算是負責任的抉擇。
無可否認政制、法律等都是較艱深不易明白的課題,因此,媒體的角式很重要。媒體便應發揮其教育公眾的功能,因應23條的發展,繼續透過不同的形式、渠道或平台,讓各方意見及想法得到表達,以致可作交流,讓烽煙節目繼續發揮其達致「烽煙四起」的果效,引起更多的討論氣氛,讓事件愈辯愈明。
另方面,既然這次反惡法的事件已引起了部份青少年對認識政制多了點興趣,在新學年學校應就23條設計專題系列帶領同學盡快好好掌握此法例與我們日常生活的關係,亦藉此去延續及剌激更多同學們關心香港的政制發展,幫助更多的青少年建立對香港的承擔,不再是冷眼旁觀,只懂享樂。
作為香港市民的一分子,各界均要好好運用這個押後立法的空檔。這樣日後無論誰負責推銷這條法例,那怕賣漢堡飽的、的士的、學生哥又或家庭主婦均已對條例有了認識,在爭取諮詢的理據時便不會不被放在高官們的眼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