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現就《家庭暴力條例》進行檢討,當中提出了多項修訂建議,正向公眾進行諮詢工作,其中一項重要修訂是「家庭關係」定義方面。新修訂建議擴大《條例》適用範圍,由現時配偶、同居男女及相關18歲以下的子女擴展至前配偶及前同居伴侶。而《條例》主要是賦予法院權力發出強制令,禁止施虐者騷擾受害人,及禁止施虐者進入婚姻居所,或一處指明地方;用意是阻隔施虐者接近受害人,避免施虐行為繼續發生,為受害人闢出一個不被施虐者騷擾的安全空間。但修訂建議未有將適用範圍擴至父母/成年子女及媳婿關係,明顯未有顧及社會需要,忽略愈來愈受關注的虐待長者現象,而這項修訂建議亦引起關心長者福祉的服務同工的連串迴響。
對將長者納入《條例》適用範圍持保留態度的論點主要是:長者多不願指証家人,若將「家事」放置於「法庭」處理,會令雙方關係推至覆水難收的地步;更甚是長者可能會因而被迫搬離原來的住所。誠然,長者珍視與家人的關係是不可爭的事實,長者對自己的去向往往需周詳考慮。然而,在尊重長者意向的同時,作為社會服務人員也有責任提醒和保護正受傷害的長者。前線經驗告訴我們若長者被趕離原來居所,他/她與家人的關係至此多是因為經年累月的怨恨未被疏解有關,而與立法與否並無直接關係。況且有部分長者是不願意繼續逗留被虐處境,但基於個人資源的限制和對社區資源認識不足而「苦無出路」。
社會大眾多傾向以「軟性」的手法處理虐待長者這個社會現象,例如加強社區教育活動以提升社會大眾(包括長者)對「虐待長者」事件的敏感度,並積極推廣「敬老、護老」的信息。預防長者被虐工作確是刻不容緩。一般來說,長者對「虐待」的定義都採取較「嚴謹」的態度處之,縱使他/她們正處於嚴重受威脅的境況中,他/她們亦不輕言自己的處境是正被虐待。但往往長者卻能道出受虐後出現的結果,好像與家人相處不開心、失眠、無胃口進食…等。引入保護長者的法例有助推動長者求助的動機,此外,即時及適切的法律亦能為現正處於被虐處境的長者帶來更有效的保障。
事實上,中國內地早已設立保護長者的法例,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第46條,條例旨在保障60歲以上的人士,禁止侮辱、誹謗、毆打、虐待和遺棄老人。香港政府亦可參考內地法例,以保障長者免受侵害。
長者被虐是一個高度「隱蔽」的現象,不但難發現、介入也難。長者一旦被虐,由於與施虐者關係得不到轉變或並不容易改變過來,加上長者的經濟狀況和與社會接觸的機會較狹窄,極需外界的積極和敏銳的介入以及提供適切的援助。尤其對於一些體弱和不容易被接觸到的長者,強制監護制度更是必須的。
除了法律上的支援以外,政策上亦應得到更全面和廣泛的配合,如強制施虐者接受輔導治療、加強對護老者的支援等。正如司法界也積極提倡治療性司法制度(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的觀念—著重法例、法律程序對訴訟者及各當事人的心理和情緒影響。固此,在立法的同時,也應該確保當事人的情緒得到妥善處理,這亦反映其他的支援性服務是不可或缺的。而本處亦相信為長者提供多一項「自我保護」的途徑可表現政府在「家庭暴力零容忍」的誠意及決心。 |